2009年12月21日星期一

關於《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的幾點意見


澳門申遺成功後,原有的文物保護法規已不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是因為,“澳門歷史城區”是個新的概念,其內的許多文物建築雖在現行的保護名單內,但對整片區域的保護及新的配套措施卻是空白的。近年出現的一系列文化遺產爭議事件,與相關法律滯後有很大的關係。所以,澳門申報世界遺產成功後,社會普遍認為應盡快制訂全面的文化遺產保護法規,使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這種形勢下,特區政府開始了一系列的文物法規制訂工作。2006年3月,社會文化司轄下設立了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專責對現行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小組的成員包括來自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文化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民政總署的法律和專業技術人員,務求集思廣益,為修訂作出全面的考慮。2008年2月,小組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大綱諮詢文本)》,為澳門文物保護法的立法工作開展第一階段的諮詢。及後經過意見整理,文化局於2009年2月以法律草案形式推出《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諮詢文件)》,進入第二階段諮詢。

第二階段的諮詢期,將於2009年4月30日結束。由於諮詢文本以法律草案形式推出,涉及層面廣泛,內容複雜,一般市民即使看完整個文本,也難以完全消化和理解當中的內容。此次諮詢期展開以來,我應邀出席了不同的諮詢會、論壇和工作坊,逐漸了解到市民的疑問和關注焦點,以為有必要對公眾關心的問題作扼要的介紹。本文嘗試從繁複的法律條文中抽離出來,以主題形式分享個人的意見。


一、 整體內容
《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相對比較完備,既關注到近年國際關於“文化遺產”的研究成果,吸納了外地相關法規的先進經驗,也觸及到澳門在文化遺產保護上面對的具體問題。所以,這個諮詢草案的內容和精神基本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社會文化司轄下的“文化遺產保護法例草擬小組”所作的努力應當受到肯定。

但由於草案涉及多個範疇,在具體條文上,仍有不少內容需要進一步討論,當局宜廣泛聽取市民的意見,逐漸完善條文細則。另一方面,《文化遺產保護法》只是文物保護的“基本法”,日後還需要依此法律制訂相關的補充法規和管理計劃。所以,未來澳門文物保護的成效,還有待當局繼續努力完善相關補充法規的細則,以及社會持續的監督。


二、 文化局權責增大
文化局是特區政府文化遺產管理的專責部門,根據草案的內容,文化局將來的責任和權限都會增大。例如:文化遺產的不動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增補,都由文化局最後評定;一些與文化遺產相關的工程,都要取得文化局有約束力的意見;歷史城區管理計劃的制訂和執行都由文化局來具體負責。這種將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的權責集中於一公共部門的做法,可說將來“成也文化局,敗也文化局”,其人員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權力之大也可以預見。當中的決策機制和過程如何,引人關注。

這種機制將來或會引致因部門少數負責人決策失誤,而對某些重要的文化遺產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這對文化局的專責人員也不公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文化局一方面應制訂科學、透明的決策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另一方面宜盡快在人員支援上作好部署,除建築師外,加入更多歷史、民俗、藝術、語言等不同專業領域的人才,以滿足將來的需要。

三、 文化遺產委員會
根據草案的內容,文化遺產委員會是一個純粹的諮詢組織,文化局需要聽取其意見,但最後決定權仍在文化局。現在政府的諮詢組織越來越多,但許多都未能發揮出應有的社會功能,離社會的期望尚有一段距離。所以,文化遺產委員會如果仍依此機制運行,受制於體制,很難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研究在現行的政府諮詢組織制度下,能否賦予文化遺產委員會實權,將評定遺產名錄、批出文物工程准照等權限授予文化遺產委員會,使它成為一個實權組織,一方面可減輕文化局的壓力,另一方面可使相關決策更專業、更符合民情。另外,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專業工作,文化遺產委員會應當是一個專業委員會,而非具有“公關性質”或“統戰性質”的諮詢委員會。所以,文化遺產委員會除適當加入民意代表外,最重要的是盡可能引入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和學者,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考慮邀請外地的專家學者為委員會的顧問。


四、 文化遺產管理實體
從管理現狀來看,澳門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文化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的業權和管理權含混不清,媽閣廟糾紛就是由此而引起的。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現存建築文物的業權分屬不同的政府部門和私人實體,欠缺一個強而有力的中央管理和監督機制。

對於文物保護清單內的歷史建築,應該依法受到特區政府的保護,特區政府不論是否持有其業權,都有責任和權力監督管理實體的管理行為。但許多時候實際的情況卻是,各管理機構各行其是,即使內部發生糾紛影響文物的日常管理,當局也難以介入,突顯中央監督與授權管理之間權責不清。所以,從完善監督與管理的角度出發,新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應授權文化局在必要時,特別是當管理方式危害到文物時,可以“直接介入”個別私人文化遺產的管理。這種介入,不一定是指接收管理權,由政府直接管理,而是要強化政府作為澳門文化遺產保護者的監督權和管理權,避免私人紛爭和管理不善影響到文化遺產的保護。


五、 文化遺產與城市規劃
除了專門的文物保法外,社會普遍關注到文物保護與城市規劃的關係問題。事實上,如果離開了城市規劃,文化遺產不可能受到良好的保護。2007年,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受特區政府委託啟動關於澳門城市規劃的研究,並於2008年成立了一個專門工作小組草擬了《澳門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向社會公開諮詢意見。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又組織了城市規劃內部研究小組,從法制、體制及機制三個方面入手,對本澳現時城市規劃體系的特點進行針對性的研究分析,並於2008年11月推出《對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城市規劃體系的探索》諮詢文本。

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和城市規劃內部研究小組的兩個城規諮詢文本,都重點論述到城市發展與文物保育的關係,並提出了一些促進文物保護的建議,反映澳門開始全方位關注保育問題。《文化遺產保護法》與將來的澳門城市規劃如何互相因應、協調和配合,將決定着文化遺產保護的成效。要處理好這個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必須有良好的溝通。


六、 重訂文化遺產名錄
澳門現行的文化遺產保護名單沿用已久,回歸十年來,市民的保育意識日漸提高,擴展文物保護清單的訴求越來越強烈。《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定出500名澳門永久居民聯署可提名不動產文化遺產的機制,體現出當局對民間保育訴求的重視。但這不能成為一種常規方式,而應當是一種補充機制,又或是危急情況下的補救機制。所以市民不應誤以為,日後澳門文化遺產名錄的增補,要以此方式,一項項地聯署。另外,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眾多,部分已瀕臨消失,也不能單靠民間一項項地申報。

全澳文化遺產,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名錄的建立,應以政府普查為主要方式,民間申報為輔助措施。為此,當局應以制訂《文化遺產保護法》為契機,啟重一次大規模的全澳文化遺產普查工作,透過調查、研究和諮詢,重訂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七、 不動產名錄的分類
現行的“文化遺產不動產名錄”,將不動產分成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建築群和場所四類。這種分類依循一定的專業原則:紀念物是指“在考古、歷史、人種學、藝術或科學觀點具有特別價值的紀念性建築物、雕塑作品或大型繪畫、銘文、構件、構件組合或者結構”;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是指“獨特的建築藝術風格能夠代表澳門發展史上的某一個重要時期的建築”;建築群是指“一群建築物與空間的組合,這些建築物因為在建築、都市規劃、審美、歷史或社會文化觀點上具有特別價值,而且具有統一的建築風格、與風景相配,又或屬於同一社會階層”;場所是指人類與大自然的聯合工程,具有美感或在考古學、歷史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特別價值,為人類創作、大自然或技術發展的表現或證明。

已評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會根據其分類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紀念物受到的保護最為嚴格,若非行政長官在聽取文化局意見後作出批示核准,不得拆除、全部或局部摧毀紀念物,或者進行改建、擴建等任何工程。對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開展任何工程之前,需獲得文化局的贊同意見,否則,不得拆毀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在建築群、場所及保護區內進行的工程亦依法受到限制。

由此可見,原有的文物分類,表面上是一種類別性質的分類,實質更像是文物的一種分級保護制度。只是,這種分類有時並不清晰,如同樣是墓園,基督教墓園和巴斯墓園就分屬紀念物和場所兩類,原意應是根據其重要性受到不同等級的保護,而絕非表面上的有沒有“紀念價值”。所以今天看來,這種分類其實沒有必要,也令一般人難以理解,應該考慮取消分類,如果需要設立不同的保護等級,乾脆分成一二三級,俾使大眾容易理解。

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
澳門申遺成功後,社會日漸關注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推廣,從有形的澳門歷史城區到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成為澳門市民熱切關心的議題。最近兩三年來,澳門民間和官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挖掘、整理、研究和保護的工作已正式展開,《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更有專章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擬定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和名錄。

根據中國《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規定,中國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級保護制度,建立國家、省、市、縣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各省級行政單位應建立省級清單,只有列入省級名錄的專案,才具備申報國家級名錄的資格。中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將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選出。澳門作為一個省級行政區,未制定自身的清單,即成功申報得“神像雕刻”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應是國家對澳門特別的照顧。但這種情況不能長期下去,澳門在再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前,應設法建立自身的名錄,並透過諮詢過程廣為宣傳教育,加深公眾對這方面的認知和保護意識。

《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已關注到上述問題,規定“入選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方可提交予中央人民政府,申請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更突顯建立“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刻不容緩,否則,任何項目都無法啟動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程序。


九、 文化遺產的教育與推廣
加強全民教育,提升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教育是保護遺產永續發展的基礎,不但要向青少年和普通居民開展教育,更要向決策者、規劃者、土地開發者開展教育,使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全民共識。

事實上,“世界遺產教育”是世界遺產保護最為重要的動力和條件,所以在“世遺”產生發展的過程中,“教育”始終是個備受重視的議題。《世界遺產公約》就將教育視為一個重要的環節,在“VI教育計劃”中以兩個條文倡議教育。惟在《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中,對教育與推廣着墨不多,有關獎勵計劃也沒有將教育推廣包括在內。應當認識到,“教育”是保護工作重要的一環,理應受到重視和支持,沒有細水長流的“世遺教育”,只有硬件的“技術修復”,文化遺產不可能得到永續的保護,其普世界價值也無法承傳和弘揚。


2009年4月15日《澳門日報‧蓮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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